1.1 為加強對分店餐具、物品的管理,保證龍門江河軒分店餐具、用品的正常供應,特製訂本管理規定。
1.2 本規定對餐具、物品的庫存保管、出庫入庫程序做出了規定。
1.3 本規定適用於龍門江河軒分店所有餐用具。
2 餐具物品管理
2.1 廚房經理協同前廳管理人員次月1日進行物品盤點,列出下月物品補充計劃,並交店經理審核後去倉庫領取。損耗的餐用具由財務部按物品進價單核算價格,由分店承擔總損耗費的15%,餘下85%由分店工作人員分攤。
2.2 領取餐具一律憑《物品領用單》領貨,庫房保管員憑單發貨,一式三聯,雙方簽字,並做好記錄。
2.3 庫存用具最低庫存量為前廳餐位數的五分之一,最高不超過四分之一,低於最低庫存數需及時向總經理室申請補充。
2.4 前廳所需特殊餐具、用品,應提前填寫餐具、領物申請單,注明原因、使用日期,由前廳部經理按照物品採購程序申請購買。
2.5 工作人員在使用過程中應輕拿輕放,盡量避免碰傷陶瓷用品。
2.6 分店每季度必須對傷殘餐具調整更換一次,調整數量計入損耗率。
2.7 不鏽鋼餐用具遺失,有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;無法確認責任人的由相應班組承擔。
2.8 非主觀故意損壞餐具,服務員與客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2.9 每年年底財務部清點固定資產一次;每半年清點低值易耗品一次;每月對餐具盤點一次。
